新加坡目前还没有专门的商业秘密法规,但商业秘密所有人可以提出 "违反保密 "的申诉。2020 年发生了一项重大变化,使商业秘密所有者更容易维权。
2020 年 I Admin Pte.Ltd. V. Hong Ying Ting et al.诉 Hong Ying Ting 等人案(SGCA 32)简化了商业秘密所有人(原告)的举证责任。以前,原告必须证明未经授权使用被盗用的信息是有害的。
要做到这一点往往具有相当大的挑战性,而且可能要到挪用发生后的某个时候才会使用。
在 I Admin 案中,只要证明信息是保密的,而且是在保密义务下提供的,或者是在未经原告 同意或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得的,就可以推翻违反保密规定的推定。从根本上说,原告不必等到因使用信息而造成损害时才提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