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商业秘密法》如此神奇,为什么我们仍然看到一些商业秘密案件在州法院而不是联邦法院进行辩论? 问得好!
简短的回答是,也许他们别无选择--根据《商业秘密法》,并非所有争议都符合联邦司法管辖的条件。 美国法典》第 18 卷第 1836(b)(1)条规定,"商业秘密与在州际或国外商业中使用或打算在州际或国外商业中使用的产品或服务有关"。 这使得商业秘密盗窃成为一个 "联邦问题",并赋予联邦法院属事管辖权(回想起我在哈佛大学法律中心的法学院民事诉讼法课上与 Bob Ragazzo 教授一起上课的情景!)。 另一个简单的解释是,也许原告律师在州法院有更多的经验,认为他们可以为客户取得更好的结果。
如果产品或服务没有跨越州界或国界,您只能使用 UTSA 在州法院提起诉讼。 例如,如果一名员工窃取商业秘密并离开 A 公司加入 B 公司,但两家公司都在同一个州并为当地客户服务,A 公司将在州法院使用 UTSA。 另一方面,如果 A 公司或 B 公司在州际或国际商务中使用商业秘密,则 A 公司可诉诸 DTSA 和联邦法院。
联邦 DTSA 和州 UTSA 有一些不同之处,但两者非常相似。
在州法院审理并不一定是坏事,尤其是如果州法院系统在处理商业秘密和其他知识产权案件方面经验丰富(如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德克萨斯州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