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性的重要性:大视野诉杜邦商业秘密案凸显明确保密措施的必要性

根据要求,2014 年(大视野诉杜邦公司案)中的大量相关结论。

简而言之:在首次披露和诉讼期间,你必须 "详细 "描述你的商业秘密。

Big Vision 公司希望开发和测试可回收的横幅,并联系了杜邦公司和其他公司对他们的想法进行评估。 Big Vision 公司最初没有与杜邦公司或其他公司签订书面的保密协议,但坚称他们在讨论过程中解释了信息的保密性质。 至少在一个案例中,Big Vision 公司在没有做任何努力确保保密的情况下,将他们的配方告知了一家制造商。

Big Vision 还提交了一份专利申请,公开了分层设计、制造方法、厚度和表面处理。 Big Vision 公司要求尽早公布该专利申请。

与此同时,杜邦公司继续使用杜邦材料开发自己的产品。 杜邦公司在欧洲发布了产品,但由于销售情况不佳,远低于预期数量,因此停产了这些产品。

在杜邦推出自己的竞争产品后,Big Vision 提起诉讼,指控杜邦违反合同、盗用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

在诉讼和取证过程中,Big Vision 公司对其商业秘密的定义不断变化,相当模糊。 法院认为,无论是在诉讼期间,还是在向杜邦披露过程中,Big Vision 公司都没有 "具体 "地描述其商业秘密。

此外,尽管最终签订了两份不同的保密协议,但 Big Vision 在与杜邦公司打交道时并未指定任何内容为机密。

此外,法院认为该信息不属于秘密,因为 Big Vision 公司没有采取合理措施来保守秘密--他们向超过 16 个不同的第三方披露了该信息,并在专利申请中公布了该信息。

此外,杜邦公司在发现所谓的商业秘密时并没有采取任何不当或欺诈行为。

杜邦公司的简易判决动议获得批准。

https://scholar.google.com/scholar_case?case=7836825578188824966

 

此外,法庭在描述杜邦公司不得不应对大视野公司不断变化的商业秘密索赔时,引用了 "打地鼠 "的说法,这也为法庭加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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