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案件都有一个 "好 "公司和一个 "坏 "前雇员或其他不良行为者。 最近有人问我,是否也会出现相反的情况,即原告在没有充分(或任何)证据证明其不法行为的情况下提起商业秘密盗用案。
如果原告在诉讼前没有进行充分的调查,或者在扣动诉讼扳机前缺乏部分或全部相关文件,这种情况肯定会发生。
假定被告在诉讼中胜诉,他们能否收回律师费? 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还是有点不一致。 DTSA 允许法院在 "恶意 "提出盗用索赔时,向胜诉方支付合理的律师费。
在 TransPerfect Global 诉 Lionbridge Technologies 案中,美国纽约地区法院作出了有利于 Lionbridge 的简易判决。 没有证据表明任何商业秘密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没有证据表明未经许可使用了商业秘密,没有证据表明未经授权披露了商业秘密,也没有证据表明造成了损害。尽管如此,法院还是没有判给费用,称 Lionbridge 没有证明 "恶意 "的高标准。
相比之下,伊利诺伊州第一上诉区根据《伊利诺伊州商业秘密法》确认了因恶意而产生的律师费。 在多媒体销售与营销公司诉 Marison Marzullo 案中,原告 MSM 起诉竞争对手 RAI 及其三名加入竞争对手的前雇员。
这三名员工确实在 RAI 使用了 MSM 的销售线索名单,但辩称这些信息并不保密,不属于商业秘密。 事实证明,MSM 公司经常与潜在客户分享这些名单,而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保密协议。
与 TransPerfect 案不同的是,上诉法院在此案中指出,MSM 的商业秘密索赔 "从未有过充分的事实依据,也没有现行法律或扩展现行法律的论据支持"。 律师费判给了被告 RAI。
资料来源
https://casetext.com/case/transperfect-glob-v-lionbridge-techs-6
https://law.justia.com/cases/illinois/court-of-appeals-first-appellate-district/2020/1-19-1790.html